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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当前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2019年8月30日,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生猪稳产保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提高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尽快稳定和恢复当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2019年9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的通知》(苏环办[2019]299号)、《江苏省畜禽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13号),明确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划定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农业农村局下发《关于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的函》(常环函[2019]66号),要求按时报送禁养区调整情况。
为贯彻国家、省、市决定部署,2019年10月开始,我市在2017年划定的禁养区基础上逐步开展调整工作。
二、编制过程
2019年10月,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镇(区)开展禁养区调整工作。在调整过程中,充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与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多次会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整工作动态,11月底形成《溧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20年2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通知要求尽快印发本地区依法规范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范围、法律法规依据。经与市农业农村局会签后,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3月11日,市司法局对《方案》完成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方案》遵循国家、省、市等各级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划定禁养区,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城镇居民区、重要旅游发展区。
此次调整后,我市禁养区总面积701.02平方公里(不计重复),占全市国土总面积45.67%,较2017年划定的禁养区减少216.21平方公里,占比下降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