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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科技局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办法
索 引 号:014143387/2020-0001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科学技术局
产生日期:2021-11-10 发布日期:2021-1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一、接收(一)接收主体市科技局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其他科室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办公室。(二)接收渠道为方便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市科技局把“当面提交”、“邮政寄送”和“互联网渠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将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按规范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
市科技局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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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市科技局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其他科室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办公室。

(二)接收渠道

为方便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市科技局把“当面提交”、“邮政寄送”和“互联网渠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将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按规范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互联网渠道、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等免费向申请人提供。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应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2.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的,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做好登记工作。

3.对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及时接收。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互联网平台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及查询索引。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答复结果、答复日期、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络的,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二)补正后果

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我局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我局不予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拟办

局办公室负责起草答复书,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杂程度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等因素,提出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没有争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可直接提出拟答复意见。

(二)协同办理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需要其他相关科室协同办理的,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拟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部门可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拟答复意见。

(三)会商办理

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专业性强、答复难度较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要求会商研究后提出拟答复意见。

六、审核

局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拟答复意见存在明显瑕疵的,应及时沟通并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及不存在的拟答复意见,应请法律顾问应参与审核。

七、答复

(一)答复期限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答复要求

经审核的拟答复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按规定作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日期、申请公开的内容、答复结果、引用的法律依据、必要的说明和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相关附件材料等。

八、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局办公室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通过互联网渠道和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局办公室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和相关附件的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

(三)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九、归档

(一)归档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及签收信息)、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2.案件办理单、接收回执(存根);

3.涉及补正、征求第三方意见等材料;

4.涉及协办、会商、审核等材料;

5.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送达回证、邮寄单据及签收信息;

6.案卷查阅、借阅记录等;

7.其他案件相关材料。

(二)归档方式

局办公室应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类别或时间等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局办公室应定期统计、汇总、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法治机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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