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江苏中关村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天目湖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各镇(区)财政所(分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银行在溧支行: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溧阳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溧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溧阳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库〔2019〕15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进行核算的特定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存放实行分类管理。
(一)财政专户活期资金存放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用途存放资金,因支付结算、非税收入缴库等需要的,可以跨银行统筹调度。临时闲置且暂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财政专户定期资金存放管理。在确保支付清算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的间隙资金,存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基金除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市委、市政府批示的,按批示精神办理。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操作
第五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支付清算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具体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财政部门采用竞争性方式存放资金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加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溧阳市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下称“银行”),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资金存放相关管理制度,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制定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方案。
第八条 发布招标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投标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通知。通知应当载明:资金存放规模、期限,投标银行基本资格条件、投标方式、截止时间,评分指标、分值、计分方法,中标条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事项。通知发布后,如确需调整其内容,应当提前发布补充通知,不得临时调整。
符合资格要求的银行应当在竞争性存放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超时送达则不能参与当期竞争性存放。
第九条 组织综合评定。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定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评定指标和评定标准。评定指标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支持发展、资金收益、服务水平等方面指标。
1.经营状况指标,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估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水平等。
2.支持发展指标。主要指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和财政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税收贡献,支持先进制造业、普惠金融领域等实体经济情况,与市级财政合作协议履约等。
3.资金收益指标。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适应资金存放保值增值的需要。
4.服务水平指标。主要指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择优确定银行。每次竞争性存放操作前选用上述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指标和计分方法。评审小组根据该指标和计分办法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银行逐一评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对照中标条件,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策变化以及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要求,财政部门可适时调整本办法的评分指标构成、分值权重、评分周期等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划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确认竞争性存放结果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统一调度资金并安排到位,与中标银行签订存放协议,按照竞争性存放文件明确的资金存放额度和银行提供的账户信息,将财政性资金划拨至银行。银行在确认收到划拨资金当日向市财政局开具存单。
存单应载明存款人、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
第十三条 为确保财政性资金存放安全,财政部门可根据竞争性方式所确定银行的不同情况,要求银行出具按期还本付息的承诺函或其它质押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竞争性方式中标银行须将到期的财政性资金存款本金和利息按时足额划回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遇重大情况时,财政部门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存款,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起息日、原期限、原存款利率、原到期日收取本息。
收回的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除按规定用于增加专项资金或基金外,其余部分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须向财政部门出具廉政承诺书。廉政承诺书中必须鲜明承诺竞争性存放确定的财政存款不纳入经办营业机构(或网点)业绩考核,不与本行职员个人任务考核和收入挂钩,不向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应依法履行财政账户及资金的信息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财政性资金存款及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必须承担财政性资金存款的管理责任。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财政性资金存款,有财政专户的予以撤销,且2年内不得参加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项目和不在该银行开设财政专户,造成存款资金损失的,须由相关银行承担本息赔偿责任。
(一)有违反廉政承诺书承诺情形的。
(二)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资料的。
(三)将财政性资金作为抵押、质押物的。
(四)因银行责任导致资金错划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准确划回财政性资金存款本金或支付利息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及时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结算业务,压延缴交或支付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七)未及时传递存单、凭证和办理对账,或存单、凭证遗失且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妨害财政性资金安全的行为。
对有违反廉政承诺书的各类举报,市财政局应根据举报内容,会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责成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为维护财政性资金存放工作正常秩序,经查实属于无效投诉、无效举报等情况的银行,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镇(区)财政性资金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