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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安委办要求,结合民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溧阳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宣讲“春风行动”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推进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宣讲“春风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部署要求,结合《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宣贯工作,扎实开展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宣讲“春风行动”,现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宣讲时间
2020年4月上旬至5月上旬
二、宣讲对象
全市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福利彩票销售等民政社会服务机构,正在施工的民政建设项目,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社会服务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主题宣讲活动。积极联系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各机构集中宣讲《安全生产法》《江苏安全生产条例》中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规要求,解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明确的五个方面具体责任20项重点内容、《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明确的五个方面具体责任19项重点内容,指导帮助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全面提升机构本质安全水平。
(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围绕容易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时间节点和薄弱环节,认真梳理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专题培训,强化警示教育效果。组织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集中观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教材——深刻吸取“3·21”事故教训专篇》(以下简称《视频教材》),深入开展讨论交流,认真对照反思检查,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增强主动抓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三)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咨询活动,通过走进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设置咨询热线、发放宣传单、播放宣传片等形式,主动向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答疑解惑,宣传普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策法规。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等媒体,集中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宣传,大力营造学《清单》、明责任、抓安全、促生产的浓厚氛围。
(四)开展选树典型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在民政领域按季度选树若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先进机构。强化对机构的指导督促,培育1-2家本质安全示范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宣传发动和推动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学习贯彻《清单》作为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常态推进。组织抓好《清单》的学习理解,结合民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照《清单》内容逐条消化,真正吃透精神,掌握要点,精准解读。
(二)注重宣讲效果。针对机构规模大小、行业性质和分布特点等实际,突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集中宣讲、上门走访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讲活动,尽量扩大覆盖范围,确保宣讲效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发动,督促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将宣传内容纳入月度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融入机构安全文化建设中,与隐患排查、巡查督查、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来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附件:1.各科室各单位集中宣讲“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2.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
附件1:
集中宣讲“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
集中宣讲
场次
《视频教材》
播放场次
宣传手册
发放数
媒体宣传
数
民政服务机构
覆盖率
溧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作为民政领域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民政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现制定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如下:
一、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压紧压实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每年至少向职(员)工大会或者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员)工监督。
(二)坚持依法服务运营。民政服务机构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许可或备案,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施设备。
(三)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和入住服务对象总数超过一百人(含)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机构所从事的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民政服务机构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民政服务机构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运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由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鼓励民政服务机构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民政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服务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二、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
(六)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民政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到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专业服务的流程、标准和要求,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氛围。
(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民政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严格责任制考核奖惩。民政服务机构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三、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九)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民政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服务流程、设施设备、工作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民政服务机构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街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业务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安全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民政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加强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对各类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视频、红外感应等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锅炉房、配电房、油库、火化车间等存在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等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核定的人数严格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十二)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大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医疗废弃物处理、油罐清洗,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
(十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民政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民政服务机构,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十四)加强职(员)工安全防护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开展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工作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机构工会或职(员)工代表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民政服务机构将服务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十六)加强复工安全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复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方案,组织对水电气管线、压力容器和管道、锅炉、电梯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消防灭火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五、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十七)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民政服务机构应针对本机构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鼓励有条件的民政服务机构,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机构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民政服务机构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提高处置突发情况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八)严格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民政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十九)强化举一反三整改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