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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社会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溧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溧阳市社会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服务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提请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
(二)市民政局、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难以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三)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民政局向市安办提出挂牌督办申请,挂牌督办通知应抄送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1.已由市民政局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2.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3.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5.上级监管部门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章 核查挂牌
第五条 市民政局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市民政局责任科室在督导检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需提请上级民政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第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属于社会服务机构自身的重大事故隐患,该机构为被挂牌督办单位;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和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所在地民政办(社事办)和局相关业务科室为被挂牌督办单位。
第三章 监督治理与审查验收
第七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具体业务指导科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分别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
(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民政局业务指导科室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必要时组织力量指导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同时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委办。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
(二)重大事故隐患概述;
(三)整改目标任务;
(四)整改时限;
(五)挂牌督办要求;
(六)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防止随意性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
第十二条 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无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督办单位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评估报告等。
督办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经督办单位销案后,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于限期治理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督办单位审核报经挂牌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督办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拒不整治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有人事管辖权的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基本称职(合格)以下等次;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的,减少或取消其各类资金扶持,并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对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挂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意识突出、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的单位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溧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