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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溧阳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溧阳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热心群众、机构职工和服务对象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范围是指溧阳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及正在施工的民政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奖励。
重大隐患主要是指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机构难以排除的隐患。
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有关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举报,民政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访等形式向市民政局举报我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市民政局举报电话:0519-87278770;举报传真:0519-87037188;举报邮箱:lymzj154@126.com;信函举报地点:溧阳市南大街137号溧阳市民政局4楼415室(市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邮编:213300。
第四条 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前民政部门尚未发现且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标准奖励。(具体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同一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对同一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向省、常州市和溧阳市民政部门同时举报的并已经获得过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属于民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民政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民政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市民政局在接报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机构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所在区域、地址、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匿名举报除外)、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查实的举报,由市民政局一事一奖,及时兑现。举报人需在接到市民政局通知后30天内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或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由市民政局转账支付。举报人未按要求提供账户信息且逾期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市民政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服务机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支,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发奖人员未留存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支付凭据的;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受理举报人员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序号
类别
举报内容
奖励标准
1
违法违规行为
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机构范围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2、机构范围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3、养老机构有以下行为的:
(1)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2)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
(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
(6)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
200元
2
重大安全隐患
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500元
3
事故 举报
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瞒报有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