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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溧阳市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具体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32/2020-0000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司发〔2019〕34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2020-01-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具体认定办法
溧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溧阳市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具体认定办法》的通知
溧司发〔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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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充分征询各单位意见的情况下,经研究讨论,制订了《溧阳市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具体认定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具体认定办法

溧阳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溧阳市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具体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标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认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

(一)本市范围内自有或与他人共有住房。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房产证明。

(二)在本市范围内由他人提供住房。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房产所有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房产证明。同时,提供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房产所有人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关系证明、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愿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住所的保证书。

(三)在本市范围内租房居住。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租房协议。

(四)住在本市范围内单位宿舍。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相关劳动协议材料和单位宿舍证明。

(五)在本市范围内有其他合法居住场所。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以上所列固定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居住条件并且为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住所,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上门核实相关情况。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一)在本市范围内自己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企业。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经营材料。

(二)在本市范围内企业工作。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相关用工合同以及收入证据材料。

(三)在本市范围内务农。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当地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本人有其他收入(如稿酬、租金收入、资产投资及社会福利等)。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获得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收入应不低于溧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自有现金存款。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本人开户的银行存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应保证存折金额不低于溧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剩余社区矫正月数。)

(六)由近亲属提供生活来源。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与近亲属之间关系证明材料、近亲属收入证明材料、近亲属出具的同意提供社区矫正对象生活来源的保证书。

(七)有其他固定生活来源。对此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中社区矫正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因故无法提供,但能提供相关线索并提出申请的,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相关调查予以核实。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举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留存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提供人、提取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名。

第七条 具有溧阳市户籍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管理科应当根据其经常居住、工作、户籍等情况确定管辖司法所,仍无法确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视为居住地。

非溧阳户籍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居住地,由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住所所在地司法所先行接收,纳入社区矫正,再按规定启动居住地变更程序。

第八条 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对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进行认定。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管理科认定的居住地有异议的,应当先行接收,纳入社区矫正,并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溧阳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溧阳市司法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相关复核工作由局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具体负责。

第九条对居住地认定有异议拒不接收,或者对复核意见有异议而不履行矫正工作职责的,溧阳市司法局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多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情对相关人员作出免职、调整,或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镇党委、政府通报,并会同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溧司发〔2019〕34号溧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溧阳市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具体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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