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申请人:戴某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公(信)不受字〔2020〕23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不受理举报事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审查,202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乱纪及生活作风问题。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该《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可以按照信访程序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包括刑事犯罪行为、违纪行为和生活作风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范围。同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被申请人所告知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综上,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