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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7〕137号),为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溧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4日
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7〕1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政策法规科应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溧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2〕89号)开展合法性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予出台。并对本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按照法制部门工作要求进行抽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政策制定单位以局名义出台相关政策时,应严格对照《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7〕137号)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按发文流程一并提交领导签批,办公室在发文时,对各政策制定单位(单位)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发文。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中心、科、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研究讨论存在较大争议的政策措施的审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策制定单位具体负责本科室所制定政策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多个科室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审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第五条 政策制定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据国家明确的审查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标准、审查流程以及审查结论等详见《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
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单位存档,同时将复印件报送政策法规科统计留存。
第六条 由局起草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提请市政府审定时须一并附上书面审查结论。
第七条 政策制定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 政策制定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政策制定单位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单位应当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结合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时一并评估。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单位应当逐年评估适用第十一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单位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2018年1月1日后出台且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各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和存档工作。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的,应当按照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政策制定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政策制定单位(单位)应自觉配合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