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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溧阳市公证处主动释法,成功化解一起“取款难”。
市民张女士来到溧阳市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张某多年前由于意外事故受伤成为植物人,有一笔田地征收补偿款在银行,因无法说出密码导致“取款难”,现家里急需用钱。在银行的建议下,张女士来到溧阳市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确认该情况下张某的妻子李某可以直接担任其监护人,且无需办理公证。为了让张女士少跑路,公证员通过114查询到开户银行的电话,直接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向其释明了最新的法律规定,并最终达成共识。
目前,在提供张某的病情证明、村委的同意证明以及张某、李某的结婚证后,李某已经顺利代表张某修改了该银行密码,取出了这笔钱。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规定明确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解决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互相推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问题,能够有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