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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建议
发布日期: 2020-10-26 浏览次数:    来源:审计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2020年是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收官年,溧阳市审计局把此项任务作为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之一,近期在对市水利局开展审计过程中,聚焦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联系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明确征收对象,紧盯少缴漏缴。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凡是向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审计人员可通过核对接入排水设施的企业名单,排查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或擅自减免的情况;同时,对于已经接入排水设施的企业,查询是否已及时办理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此外,应当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关注其是否已安装计量设备,污水处理费是否已足额征收。

合理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审计过程中可结合污水处理费专项资金明细账,抽查购置的设备及使用现状,确认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情况,摸排挤占挪用、弥补其他经费不足的乱象。

严格依法监督,保障后续管理。按照规定,市水利局应当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据此支付服务费。审计人员可通过查阅水质水量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查看出水口出水情况,对于未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要进一步确认是否相应扣减服务费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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