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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戴埠分局:查处一起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食品案
发布日期: 2020-11-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近日,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戴埠分局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位于戴埠镇新桥村的一家食品小作坊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食品,要求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收到投诉举报后,戴埠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食品小作坊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今年4月16日核准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8月7日领取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品种范围为糕点(热加工糕点))。当事人于4月份开始生产“椰丝特香软面包”,其标签上制造商标注为“江苏南通鹏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标注为“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紫星村南一组”,生产执行标准标注为“GB19855-2005”,生产许可证号标注为“QS3206 2401 0296”,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单位标注为“g”,“钠”含量单位标注为“g”,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为300g,标签上其含量标注为58g,NRV百分比却标注为14%。上述标签是当事人从一个福建老乡购买该食品厂时,原厂所使用食品标签并一直沿用至今。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申领食品小作坊前生产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该案提醒所有食品小作坊及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无证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虚假标注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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