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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的女儿在溧阳某琴行学习钢琴五年多了,一直跟随琴行冯老师学习,家庭、老师之间建立了深厚的友情与信任。最近3年间,石先生前后共向琴行缴纳39200元的培训费,每次缴费,石先生都向琴行负责人确认是否由冯老师担任授课老师,琴行负责人均给他肯定的答复。
今年10月,冯老师突然离职,出于对其他钢琴老师的不熟悉,女儿的钢琴课只能中断,但预缴的费用中有11550元未使用,石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决定找琴行退款,但琴行告知按照原先签订合同只能退60%,当事人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石先生向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城分局消协投诉请求调解。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石先生与琴行,对此次退费纠纷进行了调查了解。消协认为,琴行负责人先前多次向石先生口头承诺说冯老师不会离职,一直由其教石先生女儿弹琴,属口头承诺,冯老师离职无法继续授课,琴行违约在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琴行应无条件退款,鉴于琴行赠送钢琴课时已使用,扣除部分钱款,也在情理之中。
经消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琴行退还石先生培训费108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工作人员依法依理的调解消费纠纷,为消费者争取应有的权益,让石先生由衷的点赞。近日,石先生制作了一幅写有“依法维权、为民解忧”的锦旗赠送至溧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