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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1-13 浏览次数:    来源:市金融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相关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溧阳市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解决企业贷款到期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实现稳定持续经营,促进全市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溧阳市政府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问:应急转贷资金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生产经营正常、因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造成贷款到期无法转期、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在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无不良记录、在市国有担保公司无代偿记录)的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是指符合我市先进制造、高端休闲、现代健康和新型智慧等“四大经济”发展方向的建筑安装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农业企业等,其中属于工业企业的,原则上仅支持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等三类企业。

问:应急转贷资金如何设立和管理?

答:将市政府应急专项资金改设成立总规模1亿元的溧阳市政府应急转贷资金,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副市长为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溧阳支行为成员单位的溧阳市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听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受理、审核、批准应急转贷申请和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协调解决资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立溧阳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将其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具体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问:哪些银行可以开展应急转贷资金业务?

答:应急转贷资金只限用于在溧设有分支机构且已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或同意出具转贷承诺意见的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问: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必须保证无未处理完毕的逾期贷款及欠息记录,并且需要转贷的贷款相对应的抵质押物未被司法保全。

问:应急转贷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答:企业在贷款到期前先经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资金管理平台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的基础上,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企业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对转贷项目进行会商审核,审核同意并决定转贷资金额度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获批后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转贷流程,同时要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问:应急转贷资金在期限和收费上有什么要求?

答: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转贷完成后,资金管理平台根据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实际天数采取差别化标准一次性向企业收取费用,实际使用天数2天以内的按照日综合费率1.5 ‱的标准收取;实际使用天数超过2天的按照日综合费率2‱的标准收取。原则上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单次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问:对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应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因合作银行原因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转贷资金损失补偿责任,同时划出我市在该行的所有财政性存款并且取消该行参评我市各项先进荣誉的资格。

因申请企业原因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和追偿应急转贷资金损失,企业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协助追偿资金损失;造成资金损失的,企业所在地镇(区)财政承担50%损失,由市财政局负责扣缴。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资金管理平台系统,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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