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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系统提升我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 现将《溧阳市交通运输系统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3日
溧阳市交通运输系统长江经济带船舶和
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苏交执法〔2020〕85号)、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常州市交通运输系统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提升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核心,把切实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统筹船港城、建用管全领域、全环节系统治理,设施建设运行与更严执法监管同步发力,深入推进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并确保取得成效,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强富美高”新溧阳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序时进度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2020年底全市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
1.船舶防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员防污意识明显提升,辖区水域航行的船舶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设施设备,对产生的污染物依法依规分类储存、排放或送交处置;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按要求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改造,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生活污水做到达标排放或者送岸处置;船舶严格按要求使用合规船用燃油。
2.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全面提升。辖区所有港口码头具备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水上服务区具备接收能力。
3.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运行顺畅。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流动接收船舶设置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所在地城镇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电子联单制度有效运行,接收到的各类船舶污染物依法依规转移和处置。
4.岸电设施使用比例进一步提高。辖区内各港口、水上服务区等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靠港船舶依规优先使用岸电,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
5.污染防治监管能力显著增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信息化执法监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对查获的各类船舶和港口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惩处,船舶防污设施配备不到位、不正常运转、垃圾污水偷排、港口接收能力不足、环保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
(二)序时进度
用1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
1.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5月)。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动员部署,重点从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的配备和运行、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船舶污染物上岸后转运处置运行衔接、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等方面,组织港口经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者、转运处置单位等对照法规、文件标准和整治任务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排查,逐企业、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和任务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工作计划和工作台账。
2.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1月)。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整治方案以及局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照建立的整改问题清单和工作任务计划,加快推进,加大督促整改和推进力度,形成闭环管理,对账销号。
3.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2月)。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坚持问题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推动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并于12月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局行业科。
三、整治内容和工作举措
(一)开展船舶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治理
1.开展内河船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针对新华社动态清样曝光的“长江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不安装或安装后不使用”、“长江船舶污染物未达标排放和偷排漏排”等问题,组织开展内河船舶垃圾污水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集中力量检查内河干线航行的船舶垃圾、污水收集、送交以及岸上接收和转运处置情况,严厉打击各类不按规定送交、处置污染物及违规排放等行为。(责任单位:海事处,参与单位:航道处)
2.做好移交的船舶港口污染问题的整改。对国家和省市明查暗访后交办、媒体曝光等各类船舶和港口污染问题,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梳理核实,建立整改台账,抓好整改落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核查和验收。(牵头科室:行业科,责任单位:海事处、航道处)
(二)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
3.加快推进船舶防污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组织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落实污染防治责任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属船舶配齐相应的防污设施设备,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污染防治责任状,做到垃圾分类收集、船舶防污设施正常使用,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新建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要求,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设施,否则不予检验发证。2020年底前完成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鼓励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逐步开展现有船舶岸电受电设施的安装和改造。(责任单位:海事处、运管处)
4.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5号)、《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对辖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根据常州内河港口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加快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9月底前,辖区所有港口码头应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建设固定设施、流动接收车、船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具备靠港作业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局行业科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对三级以上航道沿线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验收,10月底前对其他港口码头进行现场核查并验收。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暂停港口经营,限期整改到位。(牵头科室:局行业科,责任单位:航道处)
5.加快提升船舶污染物的公共接收能力。要研究加快推进内河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和港区公共接收设施建设,提升内河船舶污染物的公共接收能力。2020年9月底前,辖区三级以上干线航道沿线水上服务区必须按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实现靠泊船舶送交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免费接收。根据辖区三级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况,原则上按照每50公里设置1艘流动船或1个固定接收点的标准,继续推进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牵头科室:局行业科,责任单位:航道处、海事处)
6.加快完善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新建港口码头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置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按照《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水治办﹝2017﹞13号)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督促辖区港口企业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对码头平台、堆场、装卸区的初期雨水、港区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做到依规收集和处理。辖区所有从事煤炭、矿石等易起尘货种作业的码头作业区、堆场要全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同时必须建设粉尘在线监测系统;2020年底前,三级以上干线航道沿线的港口码头必须全部完成系统建设,2021年上半年覆盖全市的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网基本建成,建成的系统应当接入市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和省交通运输厅监管系统。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未建成和运行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港口码头,一律暂停经营。(责任单位:航道处)
7.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2020年底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交办水﹝2017﹞105号)及有关规范标准完成辖区港口五类专业化泊位的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积极鼓励和支持港口码头其他泊位建设岸电设施。已建岸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对外公布。推进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完善供售电机制,推进船舶安全规范使用岸电,积极研究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提供优惠、便利服务,同步推进水路运输经营者实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督促和引导靠港船舶依规优先使用岸电,促进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的不断提升。(责任单位:航道处,参与单位:海事处)
8.加快推动船用LNG加注站的建设和运行。落实《关于规范内河船用LNG加注站建设运行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2号)。积极帮助船用LNG加注站建设企业解决用地手续、防洪评价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船用LNG加注站的建设运营。(牵头单位:海事处,参与单位:航道处)
(三)强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9.加强船舶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提前实施船舶第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严禁新建环保不达标船舶进入水路运输市场。鼓励支持水路运输经营者建造节能环保型船舶以及LNG动力船舶。加强船用低硫柴油市场供应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生产企业供应保障和水上加油站点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水上非法加油站点,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推广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设备,增加进入辖区水域航行船舶使用燃油的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加快船舶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省级下达的干线航道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设备建设任务。继续严格执行辖区水域在航干散货船舶必须封舱航行管理规定。(责任单位:海事处)
10.加强船舶防污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把船舶配备防污设施、船舶达标排放等情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发现船舶未按规定配齐防污设施、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通告》等规定收集船舶污染物、违规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属本省籍船舶的,要责令立即停航整改;属外省籍船舶的,要采取禁止或限制航行、港口不予装卸作业等措施,并及时通报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加快整改。所有船舶靠港作业必须先行送交船舶污染物,拒不送交的,港口经营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装卸作业。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要限期(苏浙沪鲁籍船舶2020年6月30日前、其他省籍船舶2020年9月30日前)自行完成达标改造,或封闭出水口改为储存处置,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允许其进出港,港口码头不得为其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各级船检机构要把船舶防污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作为船舶营运检验的重点检查项目,凡发现防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船检证书;发现船舶环保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建立档案,并责令限期完成改造,逾期不改造的要限期淘汰。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未持有相关船检证书或者环保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或者通过年度审核。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考核机制,加强所属船舶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教育宣传,对违法违规船舶追究相关船员责任。(责任单位:海事处,参与单位:航道处、运管处)
11.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落实靠港作业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接收责任,已建的固定接收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并在码头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告知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接收方式和联系电话。加强现场管理,监督靠港作业船舶按要求收集和送交船舶污染物,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按要求做好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确保内河水上服务区的公共船舶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正常使用,建设的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船正常运行。(牵头科室:局行业科,责任单位:海事处、航道处)
12.加强港口环保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港口码头配置的各类环保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加强已通过环保验收码头配置的环保设施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防治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暂停经营。(责任单位:航道处)
13.加强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联合市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关于规范我省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交传〔2019〕514号),研究理顺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机制,做到电子联单监管制度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从产生、接收、转移到处置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做到船舶污染物依法依规得到转运和处置。(牵头科室:局行业科,责任单位:航道处、海事处)
14.继续进行码头专项整治。结合内河港口码头布局规划调整,合理布局建设和规范提升码头设施。要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巩固非法码头整治成效。细化内河非法码头的认定标准,于2020年底前完成取缔和整治工作,对已完成整治的内河非法码头进行现场核查,严防死灰复燃。结合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加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港口岸线规划外存在的船舶靠泊和装卸作业设施、岸上堆场的整治。(责任单位:航道处,参与单位:海事处)
15.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的联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用更加严格的举措切实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大对辖区在航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不履行船舶防污主体责任、所属船舶存在违规排放行为的,港口经营企业有不履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码头作业和仓储达不到环保规定要求的,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航道处、海事处、运管处)
(四)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16.提升船舶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通过自建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监管系统与购买第三方服务相结合,及时采集船舶收集送交污染物及港口码头等接收转运情况的数据并进行分析,2020年下半年全面推广应用交通运输部开发的“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辖区船舶污染物收集送交和接收处置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管。将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在海事监管系统中进行专门标注,利用AIS、VITS船载终端重点加强日常电子巡航,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置情况实施精准执法。(责任单位:海事处、航道处)
17.提升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2020年6月底前完成本市辖区水域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系统安装使用,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电子化监管,并通过系统建立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拓展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监管系统的应用功能,加强监测数据的具体应用,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做好已建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加强日常监管。(牵头科室:局行业科,责任单位:航道处、海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以更务实的举措、更严格的监管,进一步压紧压实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的主体责任。要根据局实施方案,排查并形成问题清单和工作任务计划,成立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合力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从严考核问责。局将把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作为2020年重点目标任务,纳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成效考核范畴,定期检查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要严格整治纪律和整治要求,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对重点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甚至失职失责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执法站点显示屏、公告栏、宣传单以及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相关法规、规范和要求的社会知悉度,帮助和督促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法守法,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联合新闻媒体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公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全方位、全民参与的整治行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