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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村(社区)、相关单位:
根据溧阳市安委办《溧阳市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溧安办﹝2020﹞15号)的文件要求,决定在街道范围内开展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请对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城街道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
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提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梳理治理,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具体任务,保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根据《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常州市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溧阳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街道冶金等工业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两个不放松”总要求和“务必整出成效”的总目标,进一步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并纳入“三年大灶”统筹推进,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加强业务工作联动配合,全面摸清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基本情况,排查整治使用环节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冶金等工业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各类事故的能力。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排查范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参见附件1)。行业具体划分依据为《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 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二)整治范围。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且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的(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企业),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指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的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的。主要包括:一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二是涉及液氨制冷的;三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自产自用的;四是有氢气、氧气、氮气、氯气、煤气等危险化学品储气站点的;五是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电镀、喷涂、印染作业的;六是涉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七是涉及使用易挥发且产生有毒危害的。
三、整治重点
(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达到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包括工艺)条件的。
(二)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未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或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未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未建立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台账资料的。
(五)未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备案。
(六)未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的;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未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七)未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的。
(八)未公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安全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九)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修订、评审、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
(十)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特殊作业违反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十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存在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十三)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十四)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
(十五)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生物等名义而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未准确界定化工企业类别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十六)生产自用危险化学品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对外销售的。
四、时序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次冶金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纳入三年“大灶”,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方案。要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推进会等形式,对专项行动工作作出安排,层层发动,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开展冶金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宣传力度,确保所有相关企业了解掌握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6月底前)。冶金等工业企业要认真学习方案,掌握要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自查自改方案,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根据《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的要求,及时将自查自改情况与附件2相关信息填报至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主动上报、线索跟踪摸排、群众监督举报等方式,开展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大排查、大摸底。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情况进行梳理、研究,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风险点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与督查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在全市冶金等工业企业开展全面的排查整治,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2月底前)。督促冶金等工业企业进一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漏补缺、堵塞漏洞。紧盯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综合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回头看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要企业和重要环节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清单,逐条逐项整改闭环,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检查情况,填报《冶金等工业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附件3)。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6月底前)。要及时对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推广专项治理行动中好的制度措施,梳理典型经验做法,推荐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及时在本地区内推广借鉴。要做好全面总结,充分挖掘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并提炼转化为长效机制,为本地区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整治工作探索引路。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迫切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狠抓工作落实、担当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
(二)强化问题整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对隐患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有关数据报送及整改落实情况将列为年度考核指标。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防止由于隐患问题失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下发相关工作标准,提出具体要求,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及时在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要压紧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加强作业现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作业全过程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高质量进行自查、自改、自纠,切实管控好安全风险,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强化行政执法力度。要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刑事手段的惩治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开办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让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社会群众知晓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普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知识,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关心的浓厚舆论氛围。要加强媒体和舆论的监督,鼓励通过12350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
附件:
1.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排查重点参考目录
2.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
3.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
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行动实施方案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