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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及《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益林护林员配备和人选要求
(一)护林员名额由镇确定的人数进行配备。2021年度共聘用专职护林员16人,预算人员工资288000元。镇防火办巡查、督查等费用50000元。合计338000元。具体护林员名单见附件1。
(二)护林员年龄必须在50周岁—65周岁以内,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做好管护工作。
(三)护林员人选依据管护区域就近原则,由镇选配,并与选配的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护林员聘期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12月份底之前完成聘用手续。
二、管护范围
护林员负责对上兴镇区域内的28247亩省级公益林及3561亩市级公益林进行管护。具体的管护区域四至界限见附件2。
三、管护职责
(一)严格按照护林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管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二)明确自己的管护责任区范围,了解周边界线巡山护林,不得有脱岗现象。
(三)熟悉重点公益林管护的相关政策、条例、办法等。
(四)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开山炸石、开矿采沙、乱捕滥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组织补救和制止并向镇报告情况。
(五)服从政府的领导,接受护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六)护林员是特殊工种,不享受星期日和节假日公休。
四、考核与报酬
护林员劳务支出费用将从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支出。
(一)护林员报酬
护林员实行月工资制,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月和考核工资700元/月。
(二)护林员的考核办法
对护林员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护林员必须每月30日到所在镇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年终由镇护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一评定,评定采用百分制和扣发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即凡考核成绩90分以上者发全额工资;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不予发放奖金只发全年基本工资;80分以下65分以上的,不予发放奖金,并扣掉全年基本工资的20%;低于65分的予以解聘。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3。
附件:1.上兴镇2021年度护林防火员名单
2.上兴镇2021年度护林防火员管护区域
3.上兴镇2021年度护林防火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1
上兴镇2021年度护林防火员名单
姓 名
联系电话
张学东
15335002113
王远富
13179530927
方新荣
15295159186
戴福喜
13915864889
张方武
15251952671
陈复金
13914317816
李中荣
13861095326
张先水
13815084663
李玉喜
13961149365
陈复建
13775258988
王锁松
15366831212
孙文彬
13961170159
金冬保
15366847119
余庆华
15151904151
邱恭长
13861096530
洪桂树
15301490362
附件2
上兴镇2021年度护林防火员管护区域
四至范围
永和仕庄林地,东至竹箦交界,南至常州监狱,西至镇林场,北至瓦林交界
东风林场,东至毛竹山脚,南至永胜村,西至黄鳝笼,北至瓦林交界
黄鳝笼林地,东至镇林场,南至包庄,西至步村交界,北至瓦林交界
李忠荣
分界胡家山林地,东至团结水库,南至瓦林交界,西至溧水交界,北至溧水交界
东山林地,东至老明路,南至水库,西至溧水交界,北至溧水交界
分界星斗林地,东至胡家山林地,南至溧水交界,西至溧水交界,北至溧水交界
丁字岗林地,东至余巷交界,南至法司塘村,西至水泥路,北至溧水交界
白露山林地,东至基隆坝,南至石矿,西至溧水交界,北至溧水交界
法司塘林地,东至钱家边,南至山棚,西至基隆坝,北至李家庄
芳山林地,东至龙峰交界,南至竹林坝,西至溧水交界,北至瓦林交界
袁小涯林地,东至梅庄村,南至新塘,西至溧水交界,北至瓦林交界
余巷大厂林地,东至陶村交界,南至牛马塘,西至瓦林交界,北至分界瓦林交界
龙峰十字岗林地,东至井亭,南至瓦林交界,西至柏油路,北至基隆坝
青龙山林地,东至永和交界,南至水库,西至青山村,北至瓦林句容交界
涧东村林地,东至竹箦交界,南至火车站,西至梅庄,北至村交界
东至长塘,南至官塘水库,西至溧水交界,北至溧水交界
附件3
上兴镇2021年度护林防火员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得分
1
对进山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不到位。
5
2
没有按规定巡山,查实脱岗一次扣5分,以此类推。
20
3
没有按规定做好巡山记录。
4
发现火警不能及时上报到乡镇防火办或市防火指挥部。
10
发现火警或火灾不能及时到位并参与扑救的或不听从防火指挥部调动和指挥的。
6
山区护林员辖区内发现一次火警扣5分,发生一次森林火灾扣15分,直至扣完。
30
7
管护责任区内发生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开山炸石、开矿采沙、乱捕滥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扣10分,直至扣完。
总分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