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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关于印发《溧阳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溧安办〔2020〕26号)、《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常交安〔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溧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3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30日
溧阳市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据《关于印发《溧阳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溧安办〔2020〕26号)、《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常交安〔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对象是局属企事业单位和局机关相关科室。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溧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样式见附件):
(一)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30天内连续发生2起因失职失管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相对严重、社会影响相对恶劣事故(件)的;
(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一年同期上升的;
(四)连续两年局安全考核排名全系统末位的;
(五)负责监管的辖区(行业)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隐患,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七)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由局安委办针对可以预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警示提示经批准后,由局安委办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对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办理。《警示提示函》送达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呈报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警示提示办结反馈。警示提示对象须在十五日内向局安委办报送整改方案。完成整改任务后,警示提示对象应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向局安委办报告整改情况,并把《警示提示函》领导批阅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五条 警示提示情况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全系统交通运输年度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局安委办将对警示提示事项进行分类、分层,同步移交局考核领导小组以及派驻纪检组。
第六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
根据《溧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规定,××××××××××,现予以警示提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
年 月 日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
开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关于印发《溧阳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溧安办〔2020〕26号)、《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常交安〔2020〕16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约谈局属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主要领导约谈局属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一)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以及本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30天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2人事故或者年度累计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0%(含50%)以上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件)的;
(三)对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局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国务院、省、市各级安委会督办的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1年内2次及以上被警示提示,或被警示提示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分管领导约谈局属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局机关科室负责人。
(一)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以及局属单位30天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件)的;
(三)对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未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对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险情,被警示提示后,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对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处室负责人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六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局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被约谈的单位(部门),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的单位(部门),参加人员为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纪要抄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交通运输年度安全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约谈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约谈记录和被约谈方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及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关于印发《溧阳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溧安办〔2020〕26号)、《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常交安〔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时督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对象是局属企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安委办向督办对象发出《溧阳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单》,样式见附件):
(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局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态度不坚决、进展较慢、效果较差的;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市安委办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三)对国家、省、市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较差的;
(四)对警示提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
(五)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足专(兼)职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程序。
(一)督办事项报批。凡列入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应经局安委办提出建议,报请局安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
(二)督办事项下达。督办经批准后,由局安委办向督办对象下达《督办通知单》。《督办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督办对象、督办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督办工作办理。《督办通知单》送达后,督办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须在十五日内向局安办报送整改方案。《督办通知单》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督办对象应严格执行。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联合办理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加强调度,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合力办理。
(四)督办情况反馈。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督办对象应按规定将办理情况正式行文,并将《督办通知单》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局安委办。办结时间以督办对象提报办理情况报告的发文时间为准。被督办单位及局安委办应将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立卷存档。
第六条 督办情况检查。局安委办将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的督办列入年度安全督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实施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整改情况作为交通运输年度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会研究,根据情况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抄告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督办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因督办指令执行不力,未在限期时限内办结的;
(二)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办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项推进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
根据《溧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规定,××××××××××,现予以督办。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