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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领域各种乱象,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质量,促进驾培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大背景下,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及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常交服〔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联合制定《溧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 溧阳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8日
溧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领域各种乱象,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服务质量,促进驾培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依法依规、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整出成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存在的部分驾培机构信访投诉多、管理水平低、责任意识弱、经营管理乱等现象,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贯彻落实两个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资源共享、协作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严格资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培训质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促进驾培行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行业治理管理和水平,持续推动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重点
(一)严格资质管理,全面落实“两个标准”
对各驾培机构的培训资格和经营条件进行全面实地核查,按照见人、见车、见证和见设施的原则,对培训场地、培训设施、教学车辆、教练人员等内容对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进行逐一核查,建立核查台账。
1.开展场地设施复查复核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开展驾培机构培训场地核查,重新采集培训场地与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训练道路位置信息,经审核后录入驾培监管平台。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到位的,依法降级、停止培训教学活动,重新核定驾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或注销许可证件。
2.全面核查核实教练车辆。严格按许可条件对培训场地与教练车匹配情况、教练车车辆技术情况、驾培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增减教练车情况进行核查,同步对驾培监管系统上的教练车数据进行清理。多配的教练车《道路运输证》要按规定收回并注销,教练车不符合车辆技术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清退,驾培机构自主增减的教练车要按规定进行管理,减少的教练车必须向管理部门报停,增加的教练车按规定必须为新车,新申办驾校必须配备新教练车。
3.全面清理核查教练员队伍。全面开展驾培机构是否按规定配备教练员、是否签订教练员聘用合同、是否建立教练员管理台账等情况的清理核查工作。驾培机构要选用满足教练员基本条件、具备教学能力、安全文明交通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教练员须经岗前培训并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持证上岗执教。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因投诉被其他驾培机构辞退处理、列入市以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六种情形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督促驾培机构将配备的教练员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凡未备案的教练员一律不得开展学员培训教学业务。要按规定审核报备的教练员信息,确认备案,并录入驾培监管平台。
清理核查审核后的驾培机构培训场地、教练车辆、教练员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培训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4.有序引导驾培市场。按照“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鼓励驾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竞争,驾培机构按照核定的培训能力,自行聘用教练员,自主确定招生数量,自主选择教学设施设备,自主调整教练车辆及确定维护周期。
5.规范学员培训招生。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纠纷处理等事项,推广使用统一格式培训合同,杜绝合同外收费行为,不得收取培训信息卡、网络通讯费等费用。驾培机构和学员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处理培训纠纷,减少行业投诉。
6.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用由理论培训学时费、驾驶操作培训学时费、驾驶模拟操作学时费等组成。驾培机构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培训时段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驾培机构应将学时收费标准报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收费项目、标准和学时单价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并在报名大厅、培训场地醒目位置公示。
7.严格大纲培训教学。驾培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内容进行培训教学,在理论知识方面注重对学员安全文明意识的培养,在实际操作方面注重学员良好驾驶操作习惯的养成。培训结业的,应当颁发统一样式的结业证书。通过强化结业考核工作,努力提高驾培机构培训质量。
8.强化驾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载计时终端设备并做好维护,安装符合要求的驾培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与交通运输管理监管系统有效对接,实时传输学员报名信息、培训信息、发放结业证信息,以及教练员、教练车等基础信息,及时查处并反馈教练员违章及投诉举报等信息,实现驾培行业相关信息和数据网上流转,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9.建立健全台账档案管理。驾培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学员、教练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安全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教学车辆档案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教练员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驾培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管理、教练员教学质量考核、教练员安全(继续)教育、教练车检查、动态监控、教学设施设备检查、学员满意度调查以及投诉处理等内容的相关管理台账。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0.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加强驾培机构资质动态管理,驾培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标准,保证培训场地、教学车辆、相关设施符合培训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欺上瞒下。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督检查与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多种渠道,及时掌握驾培机构和教练员经营服务状况,并将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经营服务情况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驾培机构要加大检查密度、频次并依法处罚、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降级直至退出市场。
11.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一是重点查处违法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的“黑驾校”、“黑报名点”、“黑教练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重点查处“驾培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教练员在未经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训练道路从事教练”等异地违规培训、违法上路等经营行为;三是重点查处教练员为非本驾培机构招收的学员提供培训教练服务的。发现涉嫌黑恶势力及犯罪线索的,要严格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及时移交线索。
12.严格查处学时造假行为。对驾培机构未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伪造培训学时、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培训记录》和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件;对教练员伪造学时、制作虚假培训记录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培训资格。
13.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驾培机构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检查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的;教练场地不符合“两个标准”安全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驾培机构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培训,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驾培机构聘用未取得教练员从业资格证人员教学的,使用非“教练车”开展培训的;教练车达不到二级车以上的技术条件的,教练车未安装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等。
14.强化经营者信用考核。严格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围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的评价指标,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及时记录驾培机构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对信用等级低的经营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行业自律,培育发展行业协会
15.鼓励驾培机构自发成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作用,引导经营者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管理水平和教学方法,依法经营,规范服务;鼓励组织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和能力评估,公开培训评估结果,为驾培机构选聘教练员提供信息服务;鼓励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驾培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出台行业自律公约,更好地服务我市驾培市场健康发展。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联合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宣传政策法规,开展自查自纠,逐一对照检查整改,做好教练员以及学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行为。
(二)集中排查、整治规范阶段(2021年7月21日至9月30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处罚的依法处罚,该整改的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做到依法整治,规范管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督查整改相结合,坚持专项整治与完善长效机制相结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整治验收、工作总结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针对专项整治查处的问题,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从体制、机制、制度落实等各个方面,进一步研判全市驾培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态势,提出防范的实现路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彻底根除,杜绝违法违规乱象反弹,确保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名单如下:
组 长:田伟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张志方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军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徐 超 市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迟国强 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姜立宏 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组),由交通运输局行业科科长吴志明任组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甘卫清、交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宋朝华、运输中心副主任沈超奇等为成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联动协作、检查考核、总结评估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开展驾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在驾培办公场所、招生报名处、教练场地等张贴公布举报电话,形成全社会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督促驾培机构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推动全市驾培行业持续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驾培机构、各单位、各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工作亮点报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工作组),工作组将根据时序进度适时进行通报、督查。联系人:吴志明;联系电话:87268179,1391585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