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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索 引 号:MB1563905/2021-00045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2021-05-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市委编委关于溧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常编〔2021〕12 号)和《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溧编 〔2020〕48 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溧阳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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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编委关于溧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常编〔2021〕12 号)和《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溧编〔2020〕48 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条 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农业农村局的委托,统一行使溧阳市范围内的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机行业等行政执法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常州市和溧阳市有关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机行业等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方针政策,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查处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粮食收购存储运输流通环节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查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防疫、动物诊疗和畜禽定点屠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水生动物防疫、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查处农业机械作业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与公安、市监、城管、交通、卫生监督等部门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制度,及时、快速处置农业农村系统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效能。推进检查监管事项向基层下沉,建立镇

(街道)综合执法与市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第四条 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 5 个副股级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日常事务综合协调;负责文秘、劳资、档案、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党务、政务工作;承办各类提案和领导批件,牵头重大案件调查处理。

(二)农业执法中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反《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环节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违规收购存储运输粮食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动物卫生执法中队。负责对全市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动物防疫条件、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渔政执法中队。依法保护渔业资源,查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开展全市水生野生动物执法检查、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水生动物防疫执法检查等工作。依法查处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农机安全执法中队。负责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依法对辖区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进行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第五条 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 44 名。设大队长 1 名,副大队长 4 名;内设机构副股级领导职数 5 名。

第七条 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按照审核公布的政事权限清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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