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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溧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溧阳市内近三年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近年来发生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
第三条 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整改提升、常态坚持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企业的“回头看”工作。
第四条 “回头看”工作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区、街道)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升事故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达到督促整改、规范提高的目标要求。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三管三必须”的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
具体分工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回头看”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回头看”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回头看”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回头看”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回头看”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各镇(区、街道)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第五条 “回头看”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查
1、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等是否全面落实;
2、企业是否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企业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企业是否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5、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否达到要求和标准;
6、企业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开展建设和生产;
7、企业是否按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风险报告;
8、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工作职责;
9、企业员工培训教育是否到位;
10、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规范和要求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二)督导检查
依据市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企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等落实情况;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要事项情况,并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落实安全防控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等情况。
(三)综合评估
综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第六条 对“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消除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经验收合格后,且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未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再纳入“回头看”工作范围,作为常态化管理对象。
第八条 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应下达督办函,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过程中又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区、街道)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