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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溧政办发〔2020〕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施首诊、转诊制度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将其转诊到市内其他医疗机构;需要市外转诊的,按照市外转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首诊、转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疗机构在一级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市内转诊医疗机构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首诊、市内转诊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2。
三、参保人员未按首诊、市内转诊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急诊抢救以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不受首诊、转诊制的限制。
四、门诊慢性病超过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未按首诊、市内转诊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五、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首诊、转诊手续,市内转诊就医的医疗机构未发生变更的,转诊手续持续有效;如市内转诊就医的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办理首诊、转诊手续。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首诊医疗机构;
2.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转诊医疗机构。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