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有关单位:
现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溧政办发〔2020〕44号)和《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常医保待遇〔2019〕7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不需转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一致。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常州市,下同)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住院、特定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市外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个人按上述降低的比例先行自付后,剩余部分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三、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一致。
四、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