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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方便特殊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减轻参保人员垫资负担,推进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工作,结合基本医保常州市级统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条件并经确认的参保人员。
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常州市,下同)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三、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溧阳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含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数字血管造影、心脏彩超检查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特殊医疗、特殊检查管理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06〕33号)相关规定报销。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