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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各科室:
现将《溧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溧阳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9月29日
溧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程序
合法性审核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能力,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自我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溧阳市行政审批局三定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核,是指以溧阳市行政审批局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在行政审批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的审核(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合法性审核以主动申请审核和局指定审核相结合。
第四条合法性审核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效率与便民的原则,确保行政审批的时效性。
第五条合法性审核均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前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向本局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信访的;
(二)行政审批事项复杂、疑难、社会影响面大的;
(三)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
(四)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延长作出许可决定期限的;
(七)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八)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
第六条合法性审核的职责分工
合法性审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业务科应明确承办人、初审人、负责人,并提出初审意见;政策法规科应明确审核人、负责人,并提出审核意见;局批准人作出批准决定意见。
法制员负责所在科室行政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初审,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审核,并对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各业务科室负责行政审批实体的合法性审核,并对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合法性审核的启动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审批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请示,经同意后由具体承办行政审批的业务科室将该审批的全部卷宗材料及法律法规依据及时交政策法规科审核;
(二)对于出现疑难复杂情况的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法规科应当提请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审议解决,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召集相关科室参加,进行集体审核,形成集体决定意见。
第八条 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审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承办人员应向申请人发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法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对依法需附条件(前置、后置)的行政许可,还应该告知申请人必须在条件符合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行为。《告知书》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对依法予以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的,应预先通知申请人或有关人员到场,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勘查并应当向申请人或有关人员告知其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勘查的事项和依据,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申请人不到场的,应在勘查笔录中载明。勘查的内容应如实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和现场摄影摄像等证据应有申请人或有关人员的签名。
(四)在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五)申请人提出或依法需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应按规定举行听证,形成听证记录、听证报告及审查批准材料。
(六)除当场可以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延长的理由和依据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七)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九)上述一至七条内容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证据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
局政策法规科根据本《规定》对送审的材料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意见,报批准人批准后,按照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流程,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交给具体负责审批的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再根据审核意见作为对审批事项修正的依据进行修正,完善相关内容。对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审核的审批事项,政策法规科应当做好记录,相关业务科室应根据会议内容,及时作出调整,完善审批过程中合法性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行政审批不上报、不申请,对不按照合法性审核决定意见进行修正完善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