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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港口码头经营单位:
为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港口码头起重设备作业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起重设备作业事故的发生,现将《溧阳市港口码头起重设备安全作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港口码头起重设备安全作业规范》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22日
溧阳市港口码头起重设备安全作业规范
一、设备要求
1.港口码头起重设备(以下简称“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申请定期检验并确保设备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2.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设备作业区域醒目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警示牌,登记使用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内或设备醒目处。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按要求更换钢缆等附件,并做好设备检修记录。
4.起重设备上重力限制器、限位装置等安全附件禁止拆除,且确保能正常运行。
5.起重设备吊臂作业范围内,应当在地面设置大于该作业范围的物理隔断,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等自由出入。
6.码头作业区域可以加装风力感应设备,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应当停止作业。停止作业时,起重设备有抓斗的应当落地,桥式、门式起重设备应当设置卡钳或防风拉锁固定。
二、人员要求
7.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该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起重机指挥和起重机司机作业人员,杜绝无证指挥、无证作业现象。
8.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管理、指挥、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以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业务水平。
三、作业要求
9.起重设备作业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操作带“病”设备,并通知作业船舶船员至安全区域。
10.起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作业过程中的现场管理,禁止船舶甲板上人员走动,正确使用警铃等,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1.地面指挥人员和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备通信联络设备(如对讲机),确保全程能进行沟通和协调配合。
12.地面其他辅助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应当取得地面指挥人员同意,并听从指挥。如作业过程中必须使用地面辅助人员,则须按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或暂停作业。
13.散货装卸作业时应尽量采用料斗,避免抓斗直接装(卸)车。使用料斗时应注意避免料斗超载,且抓斗不可直接放入料斗中。
14.杂货装卸作业时,应确保防脱钩装置完好。对于长、大且易变形的重大构件,应采用多点起吊方法,禁止“三七关”操作。
15.严格执行“十不吊”要求。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含埋在地下物体)和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设备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物体上浮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体不吊;
(8)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9)吊臂下或机体转动范围内有人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