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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完善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6985/2020-0002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机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20〕47号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产生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2020-12-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医保待遇〔2020〕9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溧政办发〔2020〕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4〕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规定
关于完善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规定的通知
溧政办发〔20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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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医保待遇〔2020〕9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溧政办发〔2020〕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4〕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1、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未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06年1月起补缴医保费。其中2005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补缴医保费,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手续时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比例为5%,不划拨个人账户。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原称医疗救助金)按以上规定同步补缴,补缴标准为办理补缴手续时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3%。

3、已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或职工医保缴费有间隔中断的不得按灵活就业补缴办法办理补缴手续。

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补缴手续与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补缴基数及比例按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缴费执行。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1、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包括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和2006年1月1日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2、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补缴并达到上述规定年限后,才能享受相应职工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基数为缴纳时常州市公布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补缴费率为8%,不划拨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可以申请后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延缴费期间的参保费用缴纳、医保关系接续、医保待遇享受等方面参照同期在职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4、对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可按原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执行,补缴基数为缴纳时常州市公布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补缴费率为10%,不划拨个人账户。

四、符合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常州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换算时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缴费标准差额、规定可以转换的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进行补缴,不划拨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转换年限不包括16周岁以下的缴费年限、在校期间的缴费年限、常州市外参保缴费年限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的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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