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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20〕17号)等省市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便特殊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2020年12月31日前准入的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
二、与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定病统一支付范围。不在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规定执行。
三、在省内就医的不再限定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