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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准确理解和适用《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落实《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各单位要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梳理监管事项,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依法开展监管。
关于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对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包括:
(一)建设用地所在地镇(街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制止扬尘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协作,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包括已经开展有关准备工作后暂时不开工的建设用地),工程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或者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工程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查处。
(三)建设用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扬尘污染;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抛撒滴漏。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查处。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和所在地镇(街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二、准确理解相关规定
《办法》中对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规范",主要是指国家和我省制定的相关行业的扬尘污染防治强制性标准等技术规范,如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DGJ32/J203-2016),《公路养护工程排水沥青路面技术规范》(DB32/T3821-2020),《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32/T3689-2019)等,不宜随意扩大。各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指导,推行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纳入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切实加强宣贯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能力;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办法》的宣传力度,精准普法,提高社会知晓率;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推动单位间信息互通,建立健全单位联动监管机制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漂阳市司法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