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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事宜的通知》(常发改﹝2021﹞3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困难群众节日慰问资金发放流程公示如下:
一、发放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等。
二、启动条件
设区市居民消费价格(CPI)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SCPI)月同比涨幅达到3%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三、补贴标准
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月度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
四、补贴发放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月发放。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当月内将补贴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