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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和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民事〔2021〕25号)要求,制定《溧阳市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业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民事〔2021〕25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在全市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满足群众合理殡葬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提升殡葬服务质量作为行业生命线,殡葬事业回归公益惠民属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针对殡葬领域价格秩序混乱、公益性安葬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等乱象,以改革创新的思维破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简单“一刀切”和粗暴执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系统治理理念,推动整治方式由单一行政手段向多元参与、共管共治转变,既强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作用,又要发挥各类组织及群众主体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增强专项整治效能。坚持标本兼治,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集中在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领域,重点整治墓地价格秩序、殡仪馆违法违规谋利、殡葬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谋利、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建设安葬设施、改变公益用途违规经营等5类行为。按照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要求,对排查出的上述问题,建立整治台账,列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明确整治依据、步骤时限、执法主体、处置措施等,采取一案一策方式,依法去存量,坚决控增量,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一)整治墓地价格秩序。对社会反映价格偏高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费由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成本情况,本着公益性原则,降低不合理价格。对依法依规应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但不严格执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在修建、经营墓地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治殡仪馆违法违规谋利行为。对于殡仪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巧立名目、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整治殡葬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谋利行为。对殡葬“黑中介”、“一条龙”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坚决予以严惩。对于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在服务和销售丧葬用品中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违规提供遗体服务行为、违规利用医院太平间开展殡葬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非法接运遗体的社会车辆(救护车除外),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严禁医护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患者死亡隐私信息,对违规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开展殡葬服务过程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安葬设施的行为。对经营性公墓,未批先建设、擅自扩大用地面积、修建超标墓位、违规预售租等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违法占地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各地要按照“先查处、后完善”的原则,依法查处后经多方论证确需保留且符合土地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整治改变公益用途违规经营行为。对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安葬设施,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墓位(格位)要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对以家族集中存放骨灰形式整间出售的安葬设施,由民政部门责令经营方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改造为开放式骨灰存放方式。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21年10月上旬-10月中旬)各镇(街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及工作措施,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镇(街道)相关工作方案要于10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管理科。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21年10月下旬-11月下旬)
各镇(街道)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和重点抽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要分别将殡葬业价格秩序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情况摸排统计表(附件1、附件2)于10月底前、专项整治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管理科。
(三)开展督查,加强指导(2021年12月上旬-2022年1月下旬)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对各地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2022年1月底)
各镇(街道)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民政局等部门将对全市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把整治成果应用于制度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之中。2022年1月底前,市民政局将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情况报送市政府和常州市民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托现有殡葬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或提请成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指导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做细做实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建立部门沟通会商、信息报送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统筹各领域执法力量,形成协同整治合力。发现重大问题和相关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及时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加强领导、挂牌督办。
(二)明确职责,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市民政局将加大领导督导力度,各镇(街道)要履行属地责任,殡葬服务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压紧压实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医院太平间、殡葬中介服务机构、殡葬用品销售机构等单位的主体责任,责令各相关主体自查自纠、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拿出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倒排时限,压实责任,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拒不整改的建设运营主体,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后,要把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同时,要压紧压实相关部门的审批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执法监管责任,从立项、用地、建设、价格、销售、执法等各环节,对照整治要求一一进行整改,对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置。
(三)强化督导,确保专项整治成效。各镇(街道)要针对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等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整治一起销号一起。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整治的法规政策依据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整治工作有部署、有指导、有落实。要建立领导干部包片包案、定期会商、约谈通报等制度,坚决防止整治中的形式主义,绝不允许搞变通、打折扣。对未按规定步骤和时限完成核查整治任务、整治工作走过场,特别是整治后又出现新问题或相关负面舆情的,要视情采取约谈通报、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尤其是涉及人数较多、处置难度较大的,要加强风险研判,做好评估防范和矛盾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注重引导,做好正面舆论宣传。殡葬领域的突出问题,舆论敏感度、社会关注度高。各镇(街道)在整治工作中不主动宣传,不制造舆论热点,把时间和精力放到提高专项整治的质量和效果上。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沟通,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防止负面炒作,对不实信息或恶意炒作的,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有针对性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消除误解误读和群众疑虑。要建立信息报送共享机制,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舆情管控,防止个别问题发酵放大。同时,对专项整治以外的其他殡葬工作,要继续加强与主要媒体的沟通协作,让正面的声音占领舆论阵地。
(五)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公益性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健全殡葬业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为殡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礼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附件:1.溧阳市殡葬业价格秩序情况摸排统计表
2.溧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情况摸排统计表
附件1
溧阳市殡葬业价格秩序情况摸排统计表
统计部门
各镇(街道)
市场监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卫健
部门
镇(街道)
殡仪馆总数
(个)
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的殡仪馆(个)
经营性公墓
(塔
陵)
经营性公墓中修建的超标墓(穴)
经营性公墓违规销售活人墓(穴)
违法违
规从事
涉及遗
体服务
的中介
机构
违规开
展殡葬
服务的
医院太
平间
殡仪馆自有和经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遗体接运车(辆)
非法接运遗体的社会车辆(辆)
违法违规提供礼炮服务的车辆(辆)
存在乱
收费问
题的殡
仪馆
经审批设立的殡葬中介(个)
经审批设立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中介(个)
基本殡仪服务费经发改部门核准的殡仪馆(个)
进行价格备案的经营性公墓(个)
擅自扩
大用地
面积的
经营性
公墓
开展殡
葬中介
填表说明:1.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塔陵)数量和名单由民政部门提交给同级职能部门进行相关统计。2.基本殡仪服务费指根据《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3天以内冷藏)、穿(脱)衣、一般化妆、基本型告别厅租用、遗体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服务。3.经营性公墓中修建的超标墓(穴)和活人墓:指2018年7月开展江苏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来,建造、销售和未整改完的超规定面积墓穴。以及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附件2
溧阳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情况摸排统计表
统计
住建部门
公益性公墓总数(个)
各类审批
手续齐全
的公墓
违规经营
的公益性
公墓(个)
公益性骨
灰堂总数
审批手续
齐全公益
性骨灰堂
骨灰堂
社会反映
价格偏高
的公墓、骨
灰堂(个)
售价经当地发改委核价的公墓(个)
售价经当
地发改委
门核价的
土地手续不合法的公益性公墓(个)
建设手续
不合法的
不执行政
府定价,超
标准、超范
围收费的
填表说明:1.本表统计的公益性安葬设施指经地方民政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2.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数量和名单由民政部门提交给同级职能部门进行相关统计。3.违规经营的公益性公墓指存在超标墓、超范围销售、销售活人墓等行为的公墓。4.违规经营的公益性骨灰堂指存在以家族集中存放形式整间出售、预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