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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溧阳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溧阳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一条 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一律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
第二条 各科室应遵循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申请年度预算,在保证维持日常运行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项目预算支出。年度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科室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应当上报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通过批准方可执行。
预算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决算。决算须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财务应当确实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范围,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四条 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涉及财务的工作事项,单笔金额在20000(含)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20000-50000(含)元的,经局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或者事项重大的,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提报局党组会集体讨论的涉及财务支出的议题,必须事先通过审计,支出要以审计核定的数额为准。其余涉及财务支出的项目,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审计的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原则上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日常公务开支(包括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等),在不能或不方便转账支付的情况下,需用公务卡予以结算支付。
公务卡支出结算发生后,持卡人应取得正式的税务发票、法定收据等财务报销凭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现金支付范围:因客观原因没有配备公务卡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公务支出的;按规定应当支付给个人的;日常零星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现金报销以现金转账到公务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工资卡上的结算形式予以完成。
第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日常支出管理
1.办公费。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办公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2.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领导审批。
3.培训费。经组织安排或上级布置的机关职工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其学习培训费用根据组织单位提供的文函要求或相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4.接待费。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接待经办人员应将接待情况列出详单,财务人员根据接待清单与饭店核对,无误后由接待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报销手续,最后财务人员予以支付款项。
5.工作餐。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值班、加班等工作原因需要工作餐或者外卖点餐的,需经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点餐应当限于家常菜且不得浪费,标准为不高于50元/人。报销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领导复核后,履行结账报销手续。
6.修缮费。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或余款。
7、其他费用。按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支按《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的规定执行,开设工会账户,所有工会支出需经工会主席审批,在工会账户列支、核算。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局内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及各项长期支出活动,要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公开进行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以节约开支。
所有物品(服务)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他科室人员如需报销,须经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
第五章 票据、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第十二条 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办公室和使用科室共同管理的办法,明确分工。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购置、分配和登记等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账,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十七条 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办公室负责验收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按《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办公室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财政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局机关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度末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开支标准和范围,若与今后上级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有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局主要领导为局一把手,分管领导为分管财务领导,主管领导为各科室分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