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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中共溧阳市司法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已经通过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溧阳市司法局党组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溧阳市司法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章范围内活动。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溧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认真贯彻上级指示、决定和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认真贯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和领导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相结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落实“一岗双责",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6.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7.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8.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9.讨论决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10.涉及全市司法行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向和措施、年度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11.局机关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等。
12.局领导出国考察。
1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14.研究决定干部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以局名义报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15.讨论决定各镇(街道)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16.讨论决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17.领导班子的分工调整。
18.市管副科级以上干部推荐相关事项。
19.局机关公务员招录以及拟调入、调出干部事项。
20.局机关干部调整、任免相关事项。
21.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推荐、调整相关事项。
22.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相关事项。
23.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编人员相关事项。
24.本局年度经费预决算。
25.以本局名义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
26.重大、关键性的服务开发和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27.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维修。
28.办公设施的重大修建、布局调整。
29.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30.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资金使用以及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等。
31.重大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32.价值5万元以上的援建费用、捐赠、赞助。
33.其他大额度资金或临界政府采购标准,局党组认为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会议制度
34.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5.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36.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37.局党组会根据议题需要,经党组书记同意,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38.局党组会实行民主、科学、依法的决策程序,凡提交局党组会审议的议题,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39.局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局党组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会决策。
40.局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组成员和相关科室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及材料,需经相关局领导审核,由政治处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议题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建议举措。涉及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材料内容包括立项原因、资金来源说明、政府采购、招投标议标情况说明、具体责任人等。党组会议题的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41.局党组会在讨论议题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党组书记或会议指定召集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局党组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讨论表决。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42.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干部,局政治处事先应制定动议方案,按干部任免程序认真考察,向党组提供干部任免方案和考察材料,不作临时动议。局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局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充分配酿,与分管局领导沟通后,提交党组会讨论。
党组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局政治处逐个介绍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人员认真酝酿、充分讨论。
(3)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任免事项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党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组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3.局党组会由政治处负责会议联系、会议记录等事务和编印会议纪要。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每位党组成员,并报派驻纪检组。局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因保密依法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
44.对重大突发事项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45.局党组会作出决定后,由党组各成员、局领导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局相关科室负贵跟踪落实情况的督查。执行中有重要情况,应主动向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报告。
四、议事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46.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47.局党组会所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可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进行传达。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应及时公布。
48.参加局党组会人员以及有关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会议研究的问题未公开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49.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溧阳市司法局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清单》
附件
溧阳市司法局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清单
一、重大问题决策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2.讨论决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涉及全市司法行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向和措施、年度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4.局机关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等;
5.局领导出国考察;
6.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7.研究决定干部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以局名义报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8.讨论决定各镇(街道)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0.领导班子的分工调整;
11.市管副科级以上干部推荐相关事项;
12.局机关公务员招录以及拟调入、调出干部事项;
13.局机关干部调整、任免相关事项;
14.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推荐、调整相关事项;
15.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相关事项;
16.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编人员相关事项;
三、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17.本局年度经费预决算;
18.以本局名义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
19.重大、关键性的服务开发和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20.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维修;
21.办公设施的重大修建、布局调整;
2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22.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资金使用以及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等;
23.重大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24.价值5万元以上的援建费用、捐赠、赞助;
25.其他大额度资金或临界政府采购标准,局党组认为需要集休研究讨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