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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12/2021-00011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社发〔2021〕96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8-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溧阳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旧城更新与建设指挥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21〕96号)要求,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溧人社发〔20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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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溧阳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旧城更新与建设指挥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21〕96号)要求,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溧阳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228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溧阳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22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 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 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 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 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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