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溧行复第1号
发布日期: 2020-04-10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王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溧人社工认字[2019]第700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0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30-5:30。第三人在距离公司还有10公里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发生时间为下午1:40。二、申请人配备员工食堂,可以提供全公司员工中午用餐,员工不需要外出用餐。三、第三人离开公司,没有向车间主管请假报备。故,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作为申请人的员工,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返回家中办事,之后在前往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正常的上班过程,其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在上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公司是否安排用餐,第三人是否请假,均不影响第三人享受工伤保险权利。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材料和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的员工。2019年5月2日中午,申请人在上班途中与驾驶小型客车的魏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医院诊断,第三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10月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受理后,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举证。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的材料及对第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第三人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返回居住地,之后在前往工作单位的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未办理请假报备手续的理由,由于未办理请假报备手续属于违反公司内部劳动纪律的范围,并不影响第三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人社工认字[2019]第700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