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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葛某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20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作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位于溧阳市某村土地,为核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信息,申请人于2019年分别向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和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1)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土地勘测定界图);(2)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3)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后申请人于2020年1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8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前述申请人3大项合计7个小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只回复了6个小项申请的内容,其中对于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信息未进行任何回复。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作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2019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的征地信息,其中第2项为“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2020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溧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82号)第4项中明确告知:“经检索,你申请的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我局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包含社保费用这个公开项目,故申请人所述不属实。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93号)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溧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溧政规〔2016〕2号)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台账、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被征地农民人数、收取和解缴征地补偿费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相关资金专户,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业务办理、待遇发放和就业促进工作。”上述规定中已明确社会保障费的来源和管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告知,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位于某村的征地信息:(1)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土地勘测定界图);(2)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3)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溧自然资公开延〔2019〕3号《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案件已经进行延期。2020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溧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82号《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1、经检索,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不存在。2、你申请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我局未制作,可以向某镇人民政府咨询。3、你申请的位于某村的土地勘测定界图信息,共涉及6个征收批次。其中5个批次的勘测定界图原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8月13日向你邮寄了该政府信息(溧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13号),本次不予重复处理。现将新增2018年第5批次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提供给你。4、经检索,你申请的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我局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将拨付至某镇的关于某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你。”并于2020年1月10日将此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获取“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后,查明未制作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告知申请人“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因申请人申请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项内容包含在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汇总表内,故被申请人对社会保障费用这一项已经作出答复。综上,经本机关全面审查,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