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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吕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司法局。
第三人:某法律服务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吕某投诉某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于2020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的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法律服务所应当由两名以上合伙人和一名专职法律工作者组成。第三人有张某、石某甲、嵇某三名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认为嵇某没有执业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嵇某在2018年之前的执业年审情况。二、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统一收案、统一办公。第三人处只有张某一人执业,且执业场所的面积不符合规定。三、第三人的执业证正本应当挂在执业场所,但是第三人未按规定悬挂执业证正本。被申请人未核实第三人的地址变更是否经过江苏省司法厅核准。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第三人未明确其属于哪个乡镇和街道的法律服务组织。故,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第三人的三名执业人员张某、石某甲、嵇某以及会计石某乙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了相关台账资料。张某、石某甲、嵇某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第三人出具了:1、第三人的管理制度,如执业纪律,收费制度,人事聘用管理制度,印章、公函(介绍信)管理使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2、合伙人会议记录;3、嵇某聘用合同书;4、案件登记簿;5、民事收案呈批表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查阅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第三人经常州市司法局批准,变更经营场所至溧阳市某路某号,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的名称“某法律服务所”由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法律服务所构成,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次日受理,并于2020年3月12日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答复意见》,并于次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故,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答复意见》。
第三人称,一、第三人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颁发执业证书。二、第三人有三名执业人员,均具有执业证、资格证书,符合设立条件。三、第三人及三名执业人员的执业证每年均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检审核并加盖年检合格公章。四、第三人的执业人员均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化,其中中共党员二人、张某系江苏省先进个人、优秀法律工作者。五、第三人按照法律服务所的章程及市局的要求进行管理,有台账、审批表、工作制度、卷宗等。故,第三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举报信》,举报内容是:1. 第三人的名称违法;2. 第三人的执业场所未经核准;3. 第三人的执业人员组成违法,执业程序违法,所内执业人员分散办公。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第三人的三名执业人员张某、石某甲、嵇某以及会计石某乙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了相关台账资料。张某、石某甲、嵇某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第三人出具了其管理制度,合伙人会议记录,嵇某聘用合同书,案件登记簿,民事收案呈批表等相关资料。2020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以上调查结果作出了《答复意见》。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就第三人及其组成人员的执业情况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作出了《答复意见》,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鉴于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是为了直接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出的《答复意见》,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综上所述,经本机关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