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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溧行复第22号
发布日期: 2020-11-10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建依复〔2020〕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5日向某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被申请人处应保存着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申报材料,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答复不属于其机关公开范围,建议向相关部门申请,其不予公开行为错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0年8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溧建依复〔2020〕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非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是答复上述政府信息的主体。所以,对属于被申请人应公开的信息,已依据申请予以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故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20年7月20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公司申领某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作出溧建依复〔2020〕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畴,建议向溧阳市发改委咨询。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畴,建议向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咨询。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本机关予以公开”并于2020年8月6日将此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系溧阳市发改委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由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原溧阳市规划局制作,现原溧阳市规划局因国家机构改革变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分别向其他行政机关咨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文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后,已将相关材料予以公开。

综上,经本机关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建依复〔2020〕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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