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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溧行复第23号
发布日期: 2020-11-10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兰某。

申请人:尹某甲。

申请人:尹某乙。

申请人:赵某甲。

申请人:尹某丙。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尹某丁。

申请人:尹某戊。

申请人:薛某。

申请人:赵某乙。

申请人:尹某己。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告溧国土听告字[2018]第52号《征地告知书》的法定职责,于2020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案涉地块被征地农户,在该地块拥有合法宅基地。2020年,申请人的宅基地因某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为了知悉此次征地的合法性,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溧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知晓了《征地告知书》及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已经作出《征地告知书》,于2018年11月30日将该《征地告知书》张贴于某村委。但是申请人在2018年并不知晓征地的事情,也没有看到过《征地告知书》,更对申请听证之事一无所知。同时,从溧阳市人民政府公开的没有申请人签名的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以及未显示拍摄时间的照片,也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并未公告《征地告知书》,也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故,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公告《征地告知书》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在单位网页上将包含《征地告知书》的某工程建设项目征前告知材料进行了公示。同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将《征地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所在的村委,由村委工作人员签收。同时,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将《征地告知书》张贴在村委会办公楼门口。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申请人所述的没有看到、不知晓《征地告知书》的理由,不能否认《征地告知书》已张贴公示的事实。故,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的申请人均为所涉《征地告知书》地块的被征地农民。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征地告知书》,并于当日在江苏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了“某工程建设项目征前告知”,其中包含了《征地告知书》。另外,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将《征地告知书》直接送达给某村委负责人丁某某,并将《征地告知书》张贴于村委办公楼大门上,且有拍照留存。申请人不服,称其没有看到《征地告知书》,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国土资厅发〔2016〕4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规范公开内容。按照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统一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对省、市、县制作的应当主动公开征地信息的有效归集。平台公开的内容应涵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还要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作出《征地告知书》后,当日发布于江苏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申请人可以自行在该平台中查询到对外公开的信息。2018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将《征地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所在村委的工作人员,填写了《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且将《征地告知书》张贴于村委办公楼大门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公告《征地告知书》的职责。综上所述,经本机关全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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