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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溧行复第39号
发布日期: 2021-02-10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某甲公司。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相关事项的职责,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办理《告知单》相关事项,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经批准后进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将《告知单》提交至被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不办理有关《告知单》的事项,未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导致特检院无法为申请人的LNG供气站提供检测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办理《告知单》相关事项。故,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办理《告知单》相关事项。

被申请人称,案外人某乙公司针对申请人的LNG供气站、低温液体贮罐施工项目制定了三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即案涉《告知单》。被申请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告知单》予以了接收。根据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和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的性质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内容和方式上,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要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即可。因此,案涉《告知单》提交后不需要办理审批许可,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需使用LNG供气站和低温液体贮罐设备,案外人某乙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填报了三份《告知单》。被申请人接收了上述《告知单》。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办理《告知单》相关事项的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同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的规定,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本案中,施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告知单》,被申请人对《告知单》予以接收后,施工单位即可施工。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办理《告知单》相关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本机关全面审查,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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