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溧行复第26号
发布日期: 2021-06-10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社渚派出所。

第三人: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9日作出的溧公(社)行终止决字〔2021〕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2月6日,申请人在微博发布帖子。第三人在该帖子下留言,误导网友,公然恶意捏造事实。第三人还疑似用微博小号对申请人恶意诽谤侮辱。第三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侮辱诽谤行为。故,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报案,称2021年2月6日,第三人在其发布的微博帖子下对其进行诽谤。被申请人受理调查后,认为无违法事实,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据充分。2020年12月31日,某公司名下的某分厂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人王某乙身亡。后某公司与王某乙的家属数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第三人的发帖内容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存在理解的偏颇。前述事实由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实。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该报案无违法事实。二、《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诽谤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调查,第三人并非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布,无诽谤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书面意见,称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无异议。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称2021年2月6日有一位微博用户对其进行诽谤。被申请人受案后展开调查,对申请人、第三人、某公司副总朱某、员工彭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申请人的父亲王某乙系某分厂的员工,2020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事故去世。事故发生后,某公司与王某乙的家属经过协商,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申请人于2021年2月6日在微博发布帖子,第三人在该帖子下留言。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跟帖内容是基于一定事实的片面认识,并非捏造事实,认定该案件中没有违法事实。经负责人审批后,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报案的职责,受理案件后,对案涉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在核实涉案人员的身份和案件事实后,认为第三人回复申请人帖子的内容并非捏造,而是基于一定事实,由此认定案件中没有违法事实并无不当。经负责人批准后,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公(社)行终止决字〔2021〕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