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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溧行复第58号
发布日期: 2021-09-06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某公司职工,该公司自2006年6月至2021年3月为其缴纳社保费用。2021年4月,某公司未通知申请人即擅自办理社保减员手续。2021年4月7日,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保费用1010.40元。2021年4月14日,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增员手续,又于2021年4月23日再次擅自办理减员手续。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保费用1010.40元。2021年4月至5月期间,申请人两次在溧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分别支付住院费用2129.88元和7174.47元。出院后,申请人及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停保后补缴为由,不予接受申请材料,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办理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于2021年4月14日办理增员手续,又2021年4月23日再次办理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11日办理续保手续。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及《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溧政办发〔2020〕44号)相关规定,首次参保或中断后续保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的除外)。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报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3月16日,某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办理了停保手续。2021年4月7日,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1年4月14日,某公司办理增员手续,为申请人续保。2021年4月23日,某公司再次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1年4月至5月期间,申请人为治疗疾病,两次在溧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分别支付住院费用2129.88元和7174.47元,均未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溧阳市范围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职责。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规定,设区市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故,常州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第9点参保缴费中断处理中规定,“首次参保或中断后续保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人员除外)”。《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溧政办发〔2020〕44号)第(九)项载明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于2021年3月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申请人于2021年4月自行续保后,又因某公司于同月内连续办理增员、减员手续,导致其基本医疗保险再次中断。申请人于2021年5月自行续保后,根据上述 “中断后续保人员”的规定,需从2021年6月起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2021年4月到5月期间住院治疗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其申请未予支付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综上所述,经本机关全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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