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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医院。
被申请人: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溧天政强决字(2015)第TMH002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因原有医疗用房无法满足医疗发展和病人治疗需求,申请人于2015年在原有建筑上加盖了第五层、第六层,以保证各类医疗设备的配置与医院功能相适应。申请人已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了安全性、抗震性鉴定,鉴定结论均符合国家标准。二、申请人加盖的房屋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设施,属于可以暂缓拆除的违法建设。申请人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迁址,获批后,医院包括住院部在内的所有建筑物均具备拆除条件。目前,加盖建筑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应急管理和安全,不影响市容景观,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三、申请人履行强制执行决定客观上存在重大困难,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强行拆除加盖建筑会对整体建筑的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并且,为避免造成安全风险,医院将不得不停止运营,会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看病难、看病远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执法为民的原则,考虑到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从保障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第五、第六两层建筑系违法建筑,拆除后不会直接影响群众生活,不符合《常州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规定》规定的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四、案涉违法建筑可以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2021年7月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于次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后,于2021年7月1日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