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人工智能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溧行复第63号
发布日期: 2021-11-19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章某。

第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偰某。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市监竹举字〔2021〕第003号《举报答复函》(以下简称《举报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生产的“炭烤鸭脖”属于无标准生产或乱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该产品并非烤制品,而是卤制品,第三人的行为已经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在未查阅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凭主观判断认定第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属于调查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未就申请人的奖励诉求作出答复,属于懒政行为,应当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不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受理、调查、作出详细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后作出《举报答复函》答复申请人。三、经调查,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食品标签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正确的。经现场检查,第三人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可以生产酱卤肉制品。第三人仓库内并无“炭烤鸭脖”产品,该产品已停止生产。第三人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名称中的“炭烤”为产品风味。被申请人没有发现违法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答复申请人。另外,申请人举报的食品标签问题,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不予奖励。故,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其作出的《举报答复函》。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材料和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1年5月12日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炭烤鸭脖”,其认为第三人生产该产品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立案查处,对其作出书面告知,组织便民调解以及对申请人进行举报奖励等。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通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2021年6月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验了第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检查了第三人的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未查到“炭烤鸭脖”产品。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称该产品已经停止生产,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剩余的外包装,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一致。“炭烤鸭脖”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炭烤鸭脖(香辣味),产品类型:酱卤肉制品,执行标准:GB/T 23586-2009等内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炭烤鸭脖”产品为酱卤肉制品,已经在外包装上标明,名称中的“炭烤”为产品风味,因未发现违法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验了第三人的经营资质、生产资质以及被投诉产品的生产、库存情况。申请人投诉 “炭烤鸭脖”产品的主要理由是其名称中的“炭烤”引起消费者误解以及产品执行标准不明,根据该产品的包装标注内容,第一项为产品名称:炭烤鸭脖(香辣),第二项为产品类型:酱卤肉制品,表明了产品的真实属性,第四项为执行标准:GB/T 23586-2009,该标准即酱卤肉制品国家标准。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没有发现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作出《举报答复函》,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理由,符合该规定。至于被申请人是否需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案涉行为未予立案,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故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市监竹举字〔2021〕第003号《举报答复函》。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