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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溧行复(不受)第17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社渚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搬迁房屋补偿协议书》;2、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搬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安置)》;3、责令被申请人以同一征收项目下同村其他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与申请人重新签订上述协议。

经审查,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分别签订了《搬迁房屋补偿协议书》和《搬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安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具备实施征收行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村委会发布安置补偿方案的法定职权,并且同一征收项目中前后签订协议的补偿安置标准差距过大,存在不公平,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于次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协议尚未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两份协议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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