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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上兴镇交警中队。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溧公(访)不受字(2021)26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2、两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2744776.20元;3、查处郑某、荀某、陶某;4、责令郑某向其全家书面赔礼道歉。
经审查,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作出溧公(访)不受字(2021)26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并提出国家赔偿、查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等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