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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及时贯彻落实省发改委2021年尖峰电价政策
发布日期: 2021-06-29 浏览次数:    来源:发改委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近日,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针对今年电力供应“硬缺口”态势,推动尖峰时段用电负荷自主调节,促进用能绿色低碳发展,确保民生和公共服务用电需求,对2021年尖峰电价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尖峰电价执行的范围为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执行时间和电价标准为:7月1日至14日,日最高气温超过35℃(不含)时,上午10:00—11:00,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7月15日至8月31日,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上午10:00—11:00,在现行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下午14:00—15: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峰段电价,并每千瓦时加价0.10元。其他时段相应调整为:峰段:8:00—10:00,11:00—12:00,19:00—22:00;平段:12:00—14:00,15:00—19:00,22:00—24:00;谷段:00:00—8:00。

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后天气预报发布的南京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市发改委及时对相关政策予以贯彻落实,要求市供电公司逐一上门向用户进行政策解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尖峰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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