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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关爱工伤职工,我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 2021-12-28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为更好保障职工工伤权益,近日,根据《关于调整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我市财政认真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落实提高我市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政策。

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包括: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人员。待遇调整如下:

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4元、178元、169元、161元。五级至六级伤残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护理费: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且调增后护理费分别不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

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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