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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周鹏;地址:溧阳市罗庄路28号;电话:13850223304】: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查明:1. 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16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王某开具处方;2.2020年9月16日,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输液室抢救车内备用的氨甲苯酸注射液(100mg)3支、盐酸洛贝林注射液(3mg)5支、尼可刹米注射液(0.375g)5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g)1支均超过有效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溧阳市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11月17日对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溧卫罚字﹝202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圆整。
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尚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溧卫罚字﹝202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程序现对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送达催告书。因该文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未能有效送达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溧阳市卫生健康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溧卫催字﹝2021﹞1号】。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溧阳市卫生健康局领取催告书【溧卫催字﹝2021﹞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13000元、加处罚款13000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溧阳支行(各网点)(罚款代码580109)。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溧阳市卫生健康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溧阳溧城男健医疗门诊部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溧阳市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溧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