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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1、备案登记的对象为:所有溧阳市镜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2、在溧阳范围内受委托生产、受委托代销、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设立分支机构均需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备案系统向溧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凡未通过登记备案的农作物种子一律不得在本区域内销售,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五)款进行处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分支机构。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溧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在种子销售前向溧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3)委托生产种子。在种子播种前向溧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购销台账;
2、不生产经营未经审定、未经登记的品种;
3、不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不经营散装种子,不经营侵权种子;
4、不委托不具有证照的主体代销种子;
5、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在销售前对所经营作物品种及时进行网上备案;
6、不违法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三、乡镇零售网点必须做到
1、购进种子时,必须向种子批发企业索要委托代销书(或种子购销凭证)并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登记,以备检查;
2、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购销台账,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
3、严禁销售散装种子、标签不规范的种子;
4、不经营未经审定、登记的品种,不经营侵权种子;
5、必须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保管、贮藏种子的条件设施和辨别种子真伪的能力;
6、不夸大宣传,误导农民,防止纠纷案件发生;
7、严禁走村窜户销售种子;
8、主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种子监督检查。
四、经营未经审定、未经登记作物品种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销售散装种子、标签不规范种子,未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开具销售凭证的法律责任
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完善种子进销记录,并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第四十九条: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几点说明
备案种类为农作物种子,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花等。农作物种子备案管理工作同时包含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麦、玉米、棉花、大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29种): 油菜(甘蓝型、白菜型、芥菜型)、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马铃薯、甘薯、蚕豆、豌豆、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宣